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js3022金沙总站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js3022金沙总站学籍管理,维护js3022金沙总站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js3022金沙总站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js3022金沙总站js3022金沙总站管理规定》,结合js3022金沙总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弹性学制,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学习期限为7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学习期限为5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js3022金沙总站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js3022金沙总站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js3022金沙总站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需经本人申请,并经js3022金沙总站同意,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得超过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js3022金沙总站提出入学申请,经js3022金沙总站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js3022金沙总站入学后,js3022金沙总站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合乎相关规定;
(三)专升本js3022金沙总站的前置学历是否符合要求;
(四)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复查中发现js3022金沙总站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js3022金沙总站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js3022金沙总站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js3022金沙总站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js3022金沙总站应当按js3022金沙总站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js3022金沙总站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js3022金沙总站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所从事工作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js3022金沙总站转专业,必须经本人申请,并报js3022金沙总站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js3022金沙总站转专业,必须在入学6个月内申请。超过时间不再允许转专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js3022金沙总站,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js3022金沙总站被我校录取后,原则上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未报到注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无正当转学理由的,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均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js3022金沙总站转学由js3022金沙总站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js3022金沙总站和拟转入js3022金沙总站同意,由拟转入js3022金沙总站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js3022金沙总站培养要求且js3022金沙总站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js3022金沙总站研究决定,并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转入。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js3022金沙总站应当在js3022金沙总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js3022金沙总站申请休学或者js3022金沙总站认为应当休学的,经js3022金沙总站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确有正常原因不能如期复学者,可申请延期,但连续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js3022金沙总站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js3022金沙总站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六条 休学js3022金沙总站应当办理手续离校。js3022金沙总站休学期间,js3022金沙总站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js3022金沙总站待遇。
第十七条 js3022金沙总站休学期满前应当在js3022金沙总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js3022金沙总站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学
第十八条 js3022金沙总站有下列情形之一,js3022金沙总站可作退学处理:
(一)js3022金沙总站个人提出申请退学;
(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js3022金沙总站纪律;
(三)不按时缴纳学费、超过学习期限不能正常毕业;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js3022金沙总站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五)经js3022金沙总站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经批准长期未参加js3022金沙总站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其他情况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退学js3022金沙总站,应当按js3022金沙总站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章 信息变更与学籍注销
第二十条 js3022金沙总站学籍信息以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定的录取名册为基础。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由js3022金沙总站自主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js3022金沙总站定期进行专项学籍清查。凡发现在校js3022金沙总站情况与名册不符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经js3022金沙总站审批,相关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注销js3022金沙总站学籍。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js3022金沙总站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js3022金沙总站准予毕业,并在js3022金沙总站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js3022金沙总站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js3022金沙总站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js3022金沙总站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js3022金沙总站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js3022金沙总站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js3022金沙总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报请js3022金沙总站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二十五条 js3022金沙总站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js3022金沙总站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核实后由js3022金沙总站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