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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3022金沙总站: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6-03-24 [浏览次数]: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有关精神,及《中共js3022金沙总站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在校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推荐对象

28周岁以下,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参加党校初级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在校优秀团员青年。

第六条 推荐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学生团员品德高尚,学习目的性明确,群众基础较好。

(1)每支部推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的50%(四舍五入);

(2)学年综合测评思想道德素质良好及以上;

(3)一年内没有不及格课程;身体素质合格;

(4)志愿服务每个月不少于4个小时,一年内不少于60个小时。

4、教工团员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第七条 优先推荐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下列情况予以优先推荐:

1、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2、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和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市级及以上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项者。

4、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以及青年志愿者活动和见义勇为等方面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5、有其他突出表现和业绩者。

第八条 不予推荐情况

凡属下列情况者,不予推荐或取消“推优”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校内通报批评者、严重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恶意欠缴学费者,至少一学期内不予推荐;

2、在校期间受到校内警告以上处分者,不予推荐;

3、一年内宿舍成绩有不及格者,不予推荐。

第三章 “推优”程序

第九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初进行一次。团支部委员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本支部团员名单。

第十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的团员情况;

2、符合“推优”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3、与会团员对符合“推优”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确定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一条 团支部要写出“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推优”候选人需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学院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校团委同意后,由学院团委保留。

第十三条 教工团员“推优”程序

教工团员“推优”工作,由教工直属团支部与所属党支部联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给教工所属团支部及党支部。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五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党章学习培训班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六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团委、各学院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院团字[2010]18号)废止。

共青团js3022金沙总站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js3022金沙总站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所在学院

文化程度

入团时间

支部及团内职务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

团团支 部 推 荐 意 见

支部名称:

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院院 团 委 意 见

团委名称:

书记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校校 团 委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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